私募基金产品申请备案时应关注的七类问题

发布时间:
2018/11/2 11:26:36
来源:
圣德资本 百里冰

目前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在实践中,中基协可能就产品备案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要求申请机构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


(一)托管

“阜兴系”百亿私募实际控制人跑路事件,直接点燃了契约型私募强制托管的导火索,中基协目前通过“窗口指导”等非正式文件的形式强制要求契约型基金必须托管。

对于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基金,目前尚未有同等要求;如基金不采取托管的,中基协可能要求管理人需取得基金全体投资者对于“不采取托管”事项的一致同意和提交《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基金投资范围

目前,中基协认为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包括:

1、基金投资的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基金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实践中,有管理人申请备案的基金产品投向为保理企业等类金融企业的股权,亦被中基协要求就投资合理性作出说明。


(三)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

目前,在实践中,中基协可能在产品备案过程中反馈要求管理人出具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材料。

对于个人投资者,可以提供银行存款、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管计划份额、信托计划份额、私募基金份额、保单、黄金等金融资产相关文件以证明自身所拥有的金融资产金额,或者提供纳税证明、工资发放流水单来证明自己的收入状况。

对于机构投资者,可以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来证明净资产状况。


(四)非GP担任基金管理人

为了限制私募基金“通道”业务,目前,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备案,中基协提出了最新要求。

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如果基金的管理人不是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则中基协要求管理人提供与GP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关系外,GP存在由管理人高管团队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也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如管理人与GP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中基协将对该基金产品不予备案。


(五)产品投向须穿透披露

中基协目前要求:

1、对于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投向未在中基协备案的合伙企业份额,并通过该合伙企业间接投资项目企业的,相关投资应计入“产品运行检测表”中的“未在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份额”,并在“项目情况表”穿透填写通过未在中基协备案的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投资项目。

2、私募基金通过已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间接投资项目企业时,相关投资应当计入“产品运行监测表”中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项目情况不应在“项目情况表”穿透填写。


(六)“纾解基金”备案走“绿色通道”

为支持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并购重组,纾解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中基协目前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提供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的“绿色通道”服务,具体安排如下:

1、针对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新增产品备案申请,中基协将在材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对外公示。

2、针对已备案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因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申请变更相关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内容所提交的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基协将在材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手续。

3、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申请上述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需依照如下要求填报系统信息材料:

(1)私募基金

a)基金类型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b)基本信息页面中,产品类型选择“并购基金”,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字段选择“是”;

c)相关附件上传页面中,在“管理人(投顾)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中上传有关业务支持文件。业务支持文件可以是《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尽调报告》等。

(2)资产管理计划

a)基本信息页面中,产品类型应选择“权益类”或“混合类”,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字段选择“是”;

b)相关附件上传页面中,在“管理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中上传有关业务支持文件。业务支持文件可以是《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尽调报告》等。

此外,中基协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密切的信息交换机制。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编码将于完成备案后的次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数据同步,便于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


(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根据中基协《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之外,亦可投资已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开立证券账户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