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登记后被持续监管期间应关注的四类问题及处理

发布时间:
2018/11/2 11:18:39
来源:
圣德资本 百里冰

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受到中基协的持续自律监管。持续监管中存在如下注意事项:


(一)信息报送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基协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基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基协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基协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基协将不予登记。


(二)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身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基协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积极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中基协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自2018年11月1日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中基协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三)管理人自查报告

在自律管理过程中,中基协对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提交自查报告”的要求。针对核查事项以及管理人的实际运营如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管理人还需要提出详细整改安排,并将整改报告应当作为自查报告必要附件随自查报告一并提交。如果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前提交自查报告,中基协将把管理人纳入异常经营程序。

自查报告涉及的内容包括:

1、请管理人说明公司工商登记、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人员结构等登记基本信息,并请说明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管理规模、主要投向、结构化及杠杆情况、申购赎回安排、托管情况、投资者结构等;

2、请核实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在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是否备案齐全,并已及时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以及信息披露备份等信息更新及备份义务。如为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3、请说明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如实在AMBERS系统填报?如为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上述主体是否存在从事P2P业务相关情况?如有,请说明从事P2P业务相关机构是否与该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存在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约定,并已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请说明从事P2P业务相关机构目前经营情况,是否存在或潜在存在延期兑付、提现困难、经侦介入、公司跑路等风险,相关P2P业务风险是否已影响或即将影响该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并说明影响的具体情形、涉及的私募基金等相关情况;

4、请说明管理人是否秉持专业、独立、制衡、有效原则,建立了符合展业需要的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和投资者,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如为否,请说明情况;

5、请说明管理人是否存在未向中基协完整报送诚信信息相关情形,包括管理人及高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中基协采取自律措施、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等。如有,请详细说明;并说明相关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运营,或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6、请说明管理人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现有员工全部录入,并请说明现有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

7、请说明管理人在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提到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P2P、众筹、保理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如有,请详细说明;

8、请说明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参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形?如有,请详细说明各有关机构是否存在缺乏统一管理,不合规经营有关情况;

9、请说明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等相关情形?如有,请详细说明;

10、请说明管理人在管基金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提到的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投向情况;

11、请说明管理人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的基金类型与该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情形。如有,请说明管理人是否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规定,在基金合同到期前未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在基金合同到期后将相关基金予以清盘或清算,且不会续期?

12、截至报告反馈日,请说明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在近半年内是否存在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及原因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13、请管理人梳理排查2019年3月31日之前到期的私募基金有关情况,说明是否可能存在到期无法正常清算、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预期亏损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

14、请说明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如涉及非实体企业的有限合伙等SPV,请穿透至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15、请说明管理人是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管理私募基金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16、请说明管理人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2016年7月15日以后发行的私募基金,要求每位投资者逐一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且签章齐全。如为否,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情形及原因;

17、请说明管理人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与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说明关联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规模及风险情况,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并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其中,针对投向单一关联方的,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原因;

18、请说明管理人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相关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等资金池特征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原因;

19、请说明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进行投资的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投资情况、原因及是否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四)管理人异常经营程序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异常经营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中基协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中基协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中基协网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中基协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异常经营情形包括: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中基协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中基协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中基协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中基协则会根据不同情况对法律意见书做如下处理: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中基协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于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登记规定的,中基协将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中基协将予以注销。

3、对于非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情况复杂的,中基协可提交中基协自律监察委员会参照《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审核。自律监察委员会审核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形不影响其符合登记规定的,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否则予以注销。

4、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上述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基协将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查处,并在中基协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