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私募管理人注销登记的六种情形

发布时间:
2018/11/2 11:21:32
来源:
圣德资本 百里冰

在中基协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不是免死金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可能被中基协注销登记:


(一)首次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基金产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于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基协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管理人主体资格终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中基协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三)因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基协可以对违反规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形式包括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的资格惩戒措施。被“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在中基协的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


(四)未依规披露基金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在披露基金信息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中基协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如被中基协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被处分之管理人在中基协的登记将被注销。


(五)出现异常经营情形后不符合登记规定或未按期提交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异常经营情形的,中基协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或者中基协自律监察委员会审核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中基协将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予以注销。


(六)主动退会而注销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管理人可以主动申请退会,退会后,其在中基协的管理人登记也将随之注销。